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進來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進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