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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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上訴人 呂理胡 律師即新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複代理人 陳馨強 被上訴人STARISEINTERNATIONALCO.,LTD
se,JalanCator,BandarSeriBegqwanBS8811,NegaraBruneiDrarussalam法定代理人 周基啟 (即 周基启 ,CHOU,CHI-CHII)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一00年六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