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248號上訴人 陳世擇 被上訴人 許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9月13日本院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
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邱靜琪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洪來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