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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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加一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年籍欄關於被告洪加一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洪加一年籍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之記載,依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承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