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1129號債權人 蘇靖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育昌 、 林秉璋 、 邱雅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明確請求金額、請求利率,並釋明係個別或連帶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