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文勝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謝文勝因業務侵占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楊欣怡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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