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甲○○被告丙○○
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複代理人 蔡文燦 律師
李德正 律師 趙立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1月1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