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06號上列上訴人因95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履行契約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57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032元;上訴人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14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968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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