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上訴人壬○○
庚○○
號午○○癸○○○丑○○辰○○卯○○子○○巳○○寅○○辛○○戊○○丙○○己○○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上訴人甲○○
5號2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223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28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0,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哲賢法官陳雪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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