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九十二年聲沒字第五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合計淨重貳陸點肆伍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柒包(毛重壹陸壹點柒伍克,淨重壹伍伍點伍壹公克)、大麻壹包(淨重捌點壹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聲請書誤載為 皮慧瑛 ,應予更正)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帶同警員前往其取所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八樓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五小包(合計淨重二六.四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稽),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七小包(毛重一六一.七五克,淨重一五五.五一公克)、大麻一小包(淨重八.一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可稽)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三號),業已不起訴處分,惟前開扣案之毒品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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