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2號再審原告丁○○
乙○○
上列2人住台北市○○區○○路○○號4樓再審被告桃園縣政府
設桃園縣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35,57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