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甲○○
(現因案於台灣台北看守所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