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1號原告 呂洪麗琴 原告 呂陽明 (亡)被告 杜雪蓮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關於「被告呂陽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呂陽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