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陳明聲被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陳明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就涉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