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953號債權人 蔡政璜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琴斐 、 蔡仁耀 、 劉增利 、 蔡淑津 、 尤春林 、 蔡淑敏 、高雄巿政府社會局、 謝琍琍 、 机怡瑄 、 康瀞予 、 李偉花 、 楊素蓉 、 趙若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琴斐、蔡仁耀、劉增利、蔡淑津
、尤春林、蔡淑敏、高雄巿政府社會局、謝琍琍、机怡瑄、康瀞予、李偉花、楊素蓉、趙若新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而債權人於111年9月1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