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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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83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予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琇琴 、 梁傳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吳琇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是否對梁傳鳳併為請求,倘係併為請求,請並陳報其身分證字號及可供送達之住址,並釋明債務人二人是否為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