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松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松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
查如附表編號6及7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6及7所示之刑確定,且均為最後判決之案件等情,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0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從而,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當有管轄權無疑,合先敘明。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
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及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
表編號1、3、6及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惟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定刑切結書2紙附卷可參,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是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
㈢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均
係其於短時間內陸續所犯,侵害法益均不同,對社會治安侵害較大;暨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類型、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實現刑罰經濟之功能等總體情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1年)以上,如附表編號4至7個別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總刑期以下(即3年9月)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附表:受刑人陳國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09月15日107年02月08日106年0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437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646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90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灣高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29號107年度桃簡字第53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995號判決日期107/06/05107/05/21107/08/23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29號107年度桃簡字第53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995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6/05107/06/19107/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038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574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74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1月28日106年12月11日106年9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41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416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8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10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日期107/09/13107/09/13108/03/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10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3/28108/03/28108/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15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315號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65號編號4-5經新北地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08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6-7經臺北地院10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82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日期108/03/28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0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4/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465號編號6-7經臺北地院107年度易字第60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