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56號
原告 賴瑞躬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本院111年度豐核字第1909號調解書宣告無效。依前開調解書成立之調解內容,原告應給付被告新台幣(下同)3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