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38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方柏翔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告之真實姓名,及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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