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003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惠美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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