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美梅 代理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陸拾日內,(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本院一○一年度司執字第二九一五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拍賣、特別變賣之強制執行程序。但不動產之抵押權人提出執行名義,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不在此限。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美梅因不能清償債務,於民國102年6月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依更生程序清理債務,然債權人台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仍對聲請人如附表所示房屋及土地聲請查封拍賣。該等財產為債務人之責任財產,即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總擔保,為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爰聲請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已聲請更生,然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1年度司執字第2915號查封在案等情,為本院調取各該卷宗核閱屬實。為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並確保債務人經濟生活之重建,爰依職權及債務人之聲請,並斟酌實際需要,裁定如主文所示之保全處分。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孫建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呂黎明附表:
┌─┬──┬───────┬───┬──────────────┬────┬────────┐│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新臺幣元)││││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289│澎湖縣馬公市文│咾咕石│地面層:104││六分之一│││││寮段983地號│造│二層:80│││││││…………………││合計:184.0│││││││澎湖縣馬公市前│││││││││寮里53之1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