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春櫻
李婉婷 被告 張雪柔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5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高瑞聰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