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宋源煌
王旗英 被告 洪德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307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而本件原告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聲請,本應以判決駁回之,惟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黃政忠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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