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41號原告 王清順 被告 陳遊來
張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原告與被告陳遊來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訴之聲明第3項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足見3項聲明對原告而言可得之利益應屬同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33,5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