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昌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昌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周昌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3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05月28日│102年05月28日││├──────┼────────┼────────┼────────┤│偵查機關│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1376號│偵字第6396號││├─┬────┼────────┼────────┼────────┤│最│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1706號│304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3年05月13日││├─┼────┼────────┼────────┼────────┤│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台上字第│││決││2774號(未經實質│2712號│││││審理)││││├────┼────────┼────────┼────────┤││判決確定│103年01月02日│103年08月0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