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255號原告 張淑晶 被告 陳玄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6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許品逸法官李俊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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