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基亮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64,000元,聲請人應繳納2,000元之裁判費。
二、經核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一紙,未記載到期日,故請陳明聲請狀請求事實及理由所載之到期日民國108年
4月22日,是否即為該本票之提示日。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完整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四、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及其上同段155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並確認本件是否僅聲請拍賣相對人邱基亮部分之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尚有他人之不動產),如欲請求他人部分,請併為提出相關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