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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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惠菁 上列聲請人與 林邱月霞 即 林鎰淇 之繼承人等6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日7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於民國105年4月6日設定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向管轄法院(屏東地方法院)查詢林鎰淇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三、本件經核原借款人林鎰淇之借款,依據契約書第七條第二項第(一)之約定,對聲請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始得行使加速條款視為全部到期,而本件聲請所主張之擔保借款係以該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為依據,故請提出催告或通知相對人之書面資料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