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能維 律師即 楊水錦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之催告函(視為全部到期之依據)係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寄發,經二次通知後因招領逾期於108年8月26日退回,惟債務人已於108年6月25日死亡,上開催告函尚難認已通知債務人,故請重新對其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之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