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虎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陳淑敏 被告 王鼎壹 上列被告因刑事竊盜案件(109年度虎簡字第2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張文俊
法官王子榮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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