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6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李同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凃○○等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民國106年4月14日屏恆字第18360號抵押權登記)。
二、請提出屏東縣○○鎮○○段479、496-1、497、497-1、497-2、497-3、497-4、497-5、497-6、497-7、497-8、497-16、497-17、502、505、507、511-4、511-25、512-1地號,及其上同段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3、1014建號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承上,請提出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凃○○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