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訴字第3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失補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高雄市仁武區草潭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代表人 鄭詠霖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曾本懿 律師 陳宥廷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王振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失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被告所為廢止核准原告成立之合法行政處分是否成立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4號土地重劃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14號土地重劃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1年12月22日以109年度上字第11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此有上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在卷足證。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孫國禎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