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1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19號上訴人駿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延方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被上訴人 江枝茂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律師
朱瑞陽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江蘊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21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