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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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85號上訴人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上訴人 曾博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