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上字第85號上訴人廣錩機電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被上訴人 曾博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高明德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文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