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959號
111年度附民字第960號111年度附民字第961號原告 王昭沿
陳留美 吳佳玫 被告 孫美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13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葉韋廷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