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99號

原告 馮春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志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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