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189號

原告 吳瑞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聶啓智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所欠租金新台幣(下同)2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代墊之水費、電費、管理費共計2萬2,3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污損清潔費用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308元(計算式:28,000+22,308+30,000=80,3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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