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4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志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志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吳志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380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6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12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