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宗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百零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一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宗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零五年九月十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七三八0二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經審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儒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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