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偵字第41
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418號被告 林銀璋 (原名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7公克)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林銀璋前揭非法持有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4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月26日調科壹字第140011079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考,足認該白色粉末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揆諸上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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