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453號原告祭祀公業 高佛成 法定代理人 高春長
高清輝 高天賜 高德發 高人達 高春吉 高章陽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
劉緒倫 律師 呂偉誠 律師被告 高萬鍾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一百年度訴字第四五三五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準此可知,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是否完備,乃訴之合法要件之一。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主張祭祀公業高佛成之管理人為高春長、高清輝、高天賜、高德發、高人達、高春吉、高章陽等7人(下稱高春長等7人),故列上開7人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訴請被告交付其於擔任祭祀公業管理人期間,與訴外人 高昌倫 就坐落臺北市○○區○○段四小段58、66之1、66之3、70、93、144之2等地號土地簽訂之合建契約,並就該合建事宜報告顛末。原告嗣於民國100年9月8日另委任劉緒倫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具狀陳報祭祀公業之管理人業已改選,並經臺北市文山區公所核備變更在案,新任管理人為 高清雲 、 高德三 、 高明來 、 高兆銘 、 高泉萬 、 高呈祥 、 高成賢 、 高泉吉 、 高清松 、 高泉發 、 高鵬洲 、高亮一及 高宏基 等13人(下稱高清雲等13人)等情,然此情為原法定代理人高春長等7人所否認。是以,本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即繫諸前揭管理人改選決議是否合法有效、高清雲等13人是否係經合法選任為祭祀公業之管理人而定。而查,就本案之此一先決問題,高春長等7人已對高清雲等13人提起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之訴,由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民事訴訟事件受理在案,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535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應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