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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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95號聲請人 高永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99││└──┴──────────────┴──────────┴──────┴───┴────┴───┘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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