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欣錡選任辯護人許家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暨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禁藥」應更正為「偽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暨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三內關於「禁藥」應係「偽藥」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游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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