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秋麗 訴訟代理人 黃儀采 上訴人與 陳定怡 、 李水道 因101年度訴字第18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定應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