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159號聲請人 張富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日,以本院雲院忠家司悅決107司繼字第1159號通知函,請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案件之聲請。該通知函已於108年1月9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所陳報之送達住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亦迄未補正。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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