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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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相對人長助實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林瑞成 律師(設臺南市○區○○路○○○號4樓之5)為相對人長助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經臺南市政府命令解散,而其唯一股東 牟黎助 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死亡且無繼承人,致聲請人無法送達相對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催報通知書、稅款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相關稅捐文書,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相關規定,故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時,不在此限;另不能依前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相對人業經臺南市政府於107年5月23日以府經工商字第1070
0207190號函命令解散,有前引函文在卷可按,相對人既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進行清算程序。
㈡聲請人為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執行稅捐稽徵,而相對人尚積
欠99、100年度營業稅新臺幣(下同)10,794元、15,745元,並滯報104、105、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未分配盈餘,有欠稅查詢情形表、滯報補報通知書可稽;又相對人僅有唯一股東兼董事牟黎助,而牟黎助於105年4月11日死亡且無繼承人、公司章程亦未訂有選任清算人規定,亦有相對人變更登記表、章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屏東縣內埔戶政事務所107年3月22日屏內戶字第107300922200號函查詢各順位繼承人結果、牟黎助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足憑。相對人既未能依公司法、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定其清算人,則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執行相對人清算事務,係屬有據。
㈢本院參酌臺南律師公會所提供有意願擔任公司清算人之律師
名單,認林瑞成律師具有專業法學知識及執業經驗,應有相當能力處理清算事務,而林瑞成律師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據,爰選派林瑞成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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