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小字第1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95年度彰小字第1790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小額訴訟依法不用合意
管轄之規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陳文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