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調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調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台北星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重小調字第116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
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現籍設於台北市○○○路○段○○○號7樓之1,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法院書記官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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