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劉政鴻 被上訴人鐳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5,2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