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1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孫美雲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5180號)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孫美雲於民國94年7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101年2月23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207,742元整款項未付,連同截至101年2月23日為止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214,722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